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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新风丽都北苑底商65号房屋4年租赁权

· 2025-02-07

起始价:1.57元/㎡/天

交易保证金:40,000.00

交易服务费: 详见交易公告

保留价: 无

自由报价周期: 360.0分钟

延时报价周期: 5.0分钟/轮

加价幅度: ¥0.10

0.10

优先权:否

联系咨询方式: 林先生、王先生 0571-86892327、0571-85085582
  • 标的介绍
  • 所在位置
  • 交易公告
  • 交易须知
  • 标的附件
  • 交易记录

标的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新风丽都北苑底商65号房屋4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4ZL1805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6-24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5-02-20

出租底价

1.57 元/㎡/天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不涉及

联系人

林先生、王先生

联系电话

0571-86892327、0571-85085582

联系地址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新风丽都北苑底商65号房屋

坐落位置

新风丽都北苑底商65号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杭房权证江字第14688421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238.42

房屋用途

非住宅

不动产分类

商业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共有

使用现状

空置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不涉及

其他披露事项

1根据情况说明,本次房屋为杭州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根据杭州城东安置房底商等经营性物业区域资产租赁协议补充协议(六),租赁房屋由杭州钱江新城资产经营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现已经更名为杭州城投资产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出租,出租方据此对租赁房屋进行公开招租

2、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新风丽都北苑底商65号,持杭房权证江字第14688421号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238.42㎡,本次房屋租赁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3、租赁房屋墙体存在渗水现象,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产结构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1.57元/平方米/天

出租面积(㎡)

238.42

租赁期

4年

起租日

实际交付之日为租赁期限开始之日,实际交付之日起满4年之日为租赁期限届满之日。

免租期

2个月

租金支付要求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租金调整方式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上一年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首年3个月租金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要求

除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的业态外,其余业态经行政审批后均可经营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首年一个月租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4)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承诺对上述物业权证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物业现状、设施及物业环境有充分了解,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5)根据房屋房屋不动产权证载明,用途为非住宅,如因租赁物业证载的用途和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如因此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6)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经营业态,也不得对所租赁的物业进行整体转让、转包、分租、转租。承租方擅自采取上述行动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没收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和装修保证金,且承租方应当按当年年租金标准的5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如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7)出租方及各经营主体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直接/间接控制的主体不得作为意向承租人参与相关房产竞拍。(8)本次交易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相关权利义务以《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3、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付,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另行通知承租方办理租赁房屋的交接手续,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标的物接受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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