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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人民法院关于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寰宇湾3幢1单元1301室(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 2025-02-07

拍卖公告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31010时至202531110时止(延时除外)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法院账户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a213w.3064813.0.0.UkUG9d&user_id=1950129019 (执行法院网址) 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寰宇湾31单元1301室房地产,建筑面积为182.2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4平方米,范围为与标的对象在技术和经济上不能有效分离的建筑结构、装修装饰、水电管线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包括室内固定装饰,不包括室内动产、债权债务等其他权利。

特别说明:

1根据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出具的欠费说明,截止2024年11月30日,尚欠缴水费94.4元;截止2024年12月31日,尚欠缴物业费8532元。费用仅作参考。该标的可能存在的物业、房屋补差款、房屋维修基金、水电煤等欠费具体金额请自行向物管和相关管理部门等确认为准。所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拍卖标的若为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等,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等。根据法律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卖双方除应缴纳过户税费外还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等价款。关于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等费用按相应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按收费(税)单位开具的税票缴税人为准。特此告知。

3、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拍卖人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物的真伪或者品质,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4、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双方应当在拍卖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办理委托手续并经法院确认后,录入拍卖系统方能完成委托流程。委托相关信息须在拍卖网页上明示。拍卖成交后不能办理委托手续,不能变更买受人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特此告知。

5、竞买人条件限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拍品为房地产,法院司法网拍房产是否受当地房产限购政策影响,请各竞买意向人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后决定是否有资格参拍

6、拍卖信息公告后,请竞买人在竞买前仔细阅读标的物信息,若本拍卖标的物信息有误会本院会及时更改拍卖信息,以最后一次更新内容为准。请各竞买意向人注意拍卖信息更改。

7、一拍拍卖通知已通过邮寄等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等,若无法收悉,特在此公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评估价1048.17万元,起拍价733.8万元,保证金146万元,增价幅度:3.6万元。

二、限购政策说明:法院司法网拍房产是否受当地房产限购政策影响,各竞买意向人自行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若房产受当地限购政策影响,各竞买参与人应在参拍前事先确定是否具备购房资格。限购地区房产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向当地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查询情况证明,并将查询结果及时递交拍卖法院。

根据杭州2023年10月16日发布的《关于优化调整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通知》规定:参与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司法拍卖的竞买人,取消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并时常关注房产所在地不断出台的房产限购新政。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无法过户,买受人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所有法律后果。保证金不予退还。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统一安排在2025年3月5日10时00分至10时20分,请各竞买人至少提前24小时预约

方式一:在微信搜索:公证云购房小程序,点击司法拍卖找到本次拍卖的标的物进行法拍预约;

方式二:编辑短信【短信内容为:看样人姓名+手机号码+标的物名称+看样人数】发送至18966163971作为看样登记。到现场后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安排,如未预约或逾期预约,则不安排现场看样,联系电话:18966163971。

特别提示:该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由该公司负责并承担责任,一切答复内容不代表法院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也可向本院及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行政职能部门了解、核实。

拍辅公司法院驻点人员咨询电话:0571-56578617. (拍卖成交尾款缴纳后请及时电话告知)

特别提示:该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由该公司负责并承担责任,一切答复内容不代表法院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

四、标的物转移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出卖方(被执行人)缴纳本次交易环节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买受人缴纳本次过户所产生的印花税、契税。具体税额以税务部门确定的实际税(费)为准。有关房屋税费数额买受人也可以自行向当地的财税、房管、国土、所在楼盘的物业公司相关部门了解。(关于不动产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缴纳税费的计算方法可参见评估报告。)

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个人所得税调整:根据国税函【2007】1145号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金额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拍卖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特此告知。

缴纳方式:可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缴纳税(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

买受人提请法院退还已垫付出卖方税款,需提供以出卖方名义开具的税务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并且在税收缴款书备注中注明涉税房产坐落地址信息,地址信息要求与拍卖公告中房产地址信息一致。

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买受人在房产解封后,应及时缴纳相应的过户税费。买受人务必在已知房产解封后及时(7日内)向拍卖法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等。逾期法院将对拍卖款按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处置,由买受人先行垫付的出卖方税费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项税费。

为了维护案件双方当事人权利,买受人在房产解封后,应及时缴纳(包括代缴)相应的过户税费,在缴纳税费过程中若遇按法律规定可减免税费(出让方应缴税费)事宜,请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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