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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贸大厦主楼3楼318房

· 2023-03-01
  • 地 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74号主楼3楼318房

  • 挂牌价格:

    2124.00元/月/总面积

  • 面积:

    28.3133 ㎡

  • 发布时间:

    2023-03-01

  • 租赁期限:

    3 年

  • 出租用途:

    办公

  • 价格说明:

    首年2124元/月,为含税月租金,每年递增3%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自2023-03-01至2023-04-12)

  • 出租类型:

    房产

  • 出租方名称:

    广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 房产标的使用情况 :空置
  • 所在区域:越秀区
  • 特 色:

    繁华商圈,交通便利,可注册办公

  • 免租期限:本出租标的免租期不超过一个月,最终的免租期由出租方根据承租方提交的装修方案确定,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免租期为准,承租方不得对出租方确定的免租期期限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承租方无故放弃承租,出租方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处置承租方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 联 系 人:陈先生
  • 联系方式:18902212610、020-87337500
  • 公告
    承租方资格

    1.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或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
    2.承租方须承诺无犯罪记录以及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过往没有涉及任何债务的法律纠纷;承租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承租方不违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3.承租方须按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治安消防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文本签署,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若承租方未按上述要求签订租赁合同,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缴纳的保证金。
    4.承租方在参与本项目前已充分了解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理解并接受出租方发布的本出租标的出租信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和招租项目要求。
    5.承租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具体详见《租赁合同》、《治安消防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文本)。
    6.承租方须到标的所在的街道租赁管理中心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及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出租方予以支持和配合。
    7.承租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及《安全生产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向消防部门办理消防报建及审批手续。
    8.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三天内,向出租方缴交租赁保证金以及第一个月租金和管理费,租赁保证金为最后一年月租金及管理费合计金额的3倍。
    9.租金按月支付,每月租金于当月第10日前以转账或支票形式向出租方支付。

    出租条件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出租标的涉及国有划拨用地,由交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2.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3.承租方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等协议前须确认对租赁标的的现状(包括且不限于建筑物的外观、结构、装修、装饰、水电设施、消防安全防护设施等)已充分了解及无异议。
    4.本公告所示出租面积即为租赁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本公告所示出租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各意向承租方均应事先考虑该本公告所示出租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5.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必须负责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完善消防报备、工商证照申领等相关手续,相关一切手续及投入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装修、消防等。
    6.场地交付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实际交付日为准。如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三个月,出租方不能交付场地时,双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交付场地,或终止本次交易,互不追究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7.本项目的证载权属人为广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现权属人已更名为:广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8.月租金未含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水电费按实际用量分摊计收,管理费目前标准:13元/㎡/月,由广东外贸大厦管理处收取。如有调整,以物管公司通知为准。
    9.出租标的租赁期以承租方提交的《物业承租申请书》上确定的租赁期为准。

    房产图片 注:图片仅作标的周边环境展示,标的现状以实际看样为准。
    地图 注:地图定位仅供参考,标的具体位置以实际现场为准。
    附件材料
    此项目暂无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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